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入WTO的客观需要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入WTO的客观需要

发布日期:2002-09-20 浏览次数:6607

实施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创建各 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我国 农民应对WTO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的需要。
一、农村经济体制面临着严峻挑战
(一)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与分的矛盾。随着农村经济体制 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双层经营体 制的确定,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形成的村级合作经济 组织在“统”的层次上,曾发挥着组织协调、生产服 务、公共积累等重要作用,但到了90年代以后,各部门 对农村的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达标竞赛 等,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无可奈 何地自然充当着各级部门加重农民负担载体的同时,使 自身的机能遭到了重大损伤,以至于经济上相当一部分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几乎丧失殆尽,作为农 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集体经济已失去了经济基础。根据 近年来的统计资料,黑龙江省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总 额188亿元,其中债权102亿元;村级负债总额80.4亿 元,其中高息抬款近30亿元,如果扣除30%的无效债 权,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家底所剩无几,在全省1万多个 村中,有70%以上的村是空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上 的薄弱与某些管理者的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使作为 “统”的层次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心力、凝聚力下降。
(二)分散弱小的家庭经营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矛盾。随 着我国加入WTO,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势必被融入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在日趋激烈的世界农产品市 场竞争中,农民不仅面临着国内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 国际市场风险。在这种环境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好比 汪洋大海中的小船,经不起大风大浪。因为中国农村的 家庭经营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如经营规模小、专 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抵御 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差等等。前些年刚开始实行市场经 济,取消粮食定购计划时,政府提出了调整农业结构, 号召农民市场需要啥种啥,结果农民问“啥”是啥?谁 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平安蔬菜 协会在组建过程中,向农民发出一则启示,很值得人们 思考:“组织起来,通过协会这道桥梁,共同走向市 场,走向富裕。加入协会,通过自己的组织,共同抵御 风险,增加收入。”通过建立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构建 出“绿色航空母舰”,应该是当前农民的最佳选择。
(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双层经营体制的矛盾。改革开 放以来,双层经营体制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不断完善, 到90年代初体制的确立,始终是以农村集体经济为骨 架、为支撑点的。到90年代后期,随着村级集体经济实 力的逐步削弱(经济欠发达地区最为显著),村级集体经 济法人在主体地位已经名存实亡,基本的组织形式也已 经消失殆尽,其原有的经济、行政等职能,完全由村委 会或党支部代行的情况下,党、政、经混为一体的村级 组织机构,自然成了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基本政权单 位。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使村级经济组织把自己看成 是一级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的政府行为与农民 的利益和意愿趋于一至的时候,村级组织与农民之间的 矛盾就不会显露出来;但当我们的某些政府行为与农民 的利益发生矛盾,或说违背了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的时 候,如乱摊派、乱罚款,强买强卖以及各种行政命令瞎 指挥等,就使村级这个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尖锐 化。面对矛盾,农民期盼着、选择着能够代表自己切身 利益的组织。近年来,广大农民根据农业市场化的要 求,结合自己生产的专业特点,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 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 笋,展现出勃勃生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已成 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农村经济改革存在着不彻底性。以家庭联产承包经 营和“大包干”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足足让 广大农民欢喜了十多年,他给中国所带来的变化是有目 共睹的。但这只是在“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 放出来的生产力所产生爆发力的结果,从长期的发展过 程看,农民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集体“统”的束缚。 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定购指 令性任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去逐户落实,农民处于让种 啥就种啥的被动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农民生产自 主权的同时,也使农民产生了对国家和集体的依赖心 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淡忘了市场,放弃了市场,以 至于我们刚刚提出实行市场经济的时候,农民表示茫然 和不知所措。
在没有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时候,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 可能是彻底的,只能是分步的。也就是说,不能一下子 由集体经营转变为农户家庭经营,因为,国家有定购任 务要完成需要“统”,集体经济只要有组织存在就需要 “统”,唯独农民不需要“统”。所以说,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不是长期不变的,也不是农民最佳的选 择,而是农村经济改革不彻底的产物,是一定历史阶段 的产物。
二、发育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 革的必然
(一)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着深远的影 响。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可以说,我 们搞农村税费改革其目的和出发点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 负担。但从发展的角度上看,其意义不仅于此。+ 1、改变了双层经营结构。在税费改革前,村集体以其 土地等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在发包或有偿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同时,对农户的生产经营享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收 益的权利。农户作为生产经营者和土地的承包方,在按 照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要向集体缴纳 村提留、乡统筹等承包费。这种通过承包合同所确立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了双层经营的内涵。税费改革 后,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农民按照土地使 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经营,只向国家依法交纳税金,原 来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不存在。这种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脱节,注定了双层经营结构的分离。
2、改变了农民的法律地位。在税费改革前,农户与集 体之间通过签定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所体现的法律地位上看,农民是客体,集体是主 体。正是由于集体的主体地位,才使以往农民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经常发生集体擅自撕毁承包合同、随意收回土 地的现象。税费改革后,农户随着与集体之间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解除,面对市场需求自主生产、自主决策,改 变了一纸文书约束下的客体地位。
3、强化了乡村党政机构改革。税费改革后,农民除依 法纳税外,再不承担其他负担,这就使原来某些靠向农 民收费维持生存的部门和单位“断奶断血”,不得不撤 并或精简人员,目前许多省份开展的撤乡并村工作应该 是应对税费改革的明智之举。
(二)建立农民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国际化的 要求。加入WTO以后,我们要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 办事,在每一项经济活动中,都要适应和遵守WTO的规 则,这就要求我们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和调 整。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和确立的农村双层经 营体制也必然要受到冲击,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在各项 规章制度上要与国际接轨,在体制上也要与国际接轨。 在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层次, 让农民真正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市场经济的主体。政 府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办法,帮助农民组建自己 的中介服务组织,使其成为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在这方面,国外早有成功的经验以资借鉴,如日本和韩 国的农协组织,经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是实现小生 产与大市场、小群体大规模融合一体的最佳方式。
(三)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是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发展的 保证。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是没有一个健全的组织系统。日本、韩国的农协在中 央、省、县、乡都设置有相应的农协机构,如韩国的农 协中央本部(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地域本部(省 级农协会)--市郡支部(县级农协)--会员农协(乡级农 协会)。而我国的农协组织还只局限在某个专业、某个 狭小的区域内活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机构还没 有建立起来,没有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完全自由式的发 展,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因缺少外部动力而滞 缓。二是没有较宽松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的发展还没有被各级政府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 和迎接WTO挑战的一项重要工作而摆上工作日程。缺少 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扶持政策,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 登记部门、运营纳税等方面受到限制,影响其发展。三 是农民对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清。提高农民的 组织化程度,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的 共同愿望,但是却不知如何组织起来,怎样建立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
三、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机构。各级政府要 把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应对WTO挑战和发展特色 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应依托农业部门建立专业合 作经济指导办公室,做到有专人抓,专人管。
2、应加大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对于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登记等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对 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等问题制定优惠政策。为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搞 好对接,使其成为“企业+协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 模式。
4、进一步抓好试点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 真履行好现有职责,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合作经济组 织原则下,搞好试点。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 持,以推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加 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创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的积极性。(刘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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