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场经济合同的管理
发布日期:2002-11-25 浏览次数:5805
一、农场经济合同的主要形式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国营农场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 , 对产品的销 售合同涉 及最多 , 也比较熟悉。随着农场改革和 改制的深 化 , 资产经营的份额扩大 , 土地 ( 作物 ) 租 赁合 同、资产 ( 厂房、设备 ) 租赁或转让合同、联营 合 同、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等种类不断增加 , 且情 况也 越来越复杂 , 已成为必然。
在农场经济合同管理上 , 仍然存在比较突出 的问 题 : 诸如习 ‘ 惯行政手段管理 , 以红头文件代 替 合同条款 , 发生合同纠纷法律机关不予支持 , 造成被 动 : 农场一般比较分散 , 基层干部往往不 经授权随 意对内、对外以农场或生产队名义签订 合同 , 造成不 必要的麻烦 ; 合同条款过于简单 , 必 备要件不齐 全 , 操作弹性大 , 一旦发生争议。解决 难度大 ; 合同管理混乱 , 多头保管 , 无人负责 , 造 成履行 中的合同文本丢失 , 主张权力找不到依 据 ; 到期合 同不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清算、移交 , 出 现损坏、灭失 的责任认定困难 , 赔偿无法确定等 等。如果忽视了上 述问题 , 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 烦和矛盾 , 有的隐患 甚至存续数年 , 当矛盾出现 时才被发觉 , 给农场的 当前和长远利益带来损失。
二、扎实做好合同管理 , 防范企业风险
诸如以上存在的问题 , 通过 近几年的探索和总结 , 应具体抓以下几方面 :
( 一 ) 重视合同形成的前期工作。首先是强调合同的 签订权 统一在场部 , 即使是签订量较大 的职工土地 承包 ( 租赁 ) 合同 , 也做到统一格式 , 规定一切 不经场认定、签字并盖章的合同一律无效 , 杜绝多头 签订带来的矛盾 ; 同时 , 场成立合同管理的专门部 门 , 选调熟悉法律法规的专人 负责合同的起草和审 定 , 对涉及面广、标的额大等有关重要经 济合同均经 律师最后把关方可正式签订 ; 在涉及与场外签订 的合 同 , 注意争取合同初稿的起草权 , 这样更有利于发现 存在的问题 , 防止合同瑕疵的出现 ; 重视合同附件的 地位 , 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 二 ) 强化履行中的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已签订并生 效的经济合同 , 首先分发到有关部门 , 交财务部门作 为经济和资产 管理的依据 ; 交执行部门作为督促合同 履行的依据 ; 交合同管 理部门归档备查 ; 并规定分 管执行部门建立合同履行的详细 档案 , 负责对合同履 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 合同履行过程 手续完 备 , 资产的交接、合同费的支付、催交、有关条款的 变更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杜绝口头协议、君子约 定 , 防止新的纠纷发生 ;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 , 应采 用法 定的程序解决 , 注重时效 , 更不轻易放弃权 力 ; 重 视到期合同的善后工作 , 及时明确是否续订 合同 , 对于终止的 , 及时进行清算、验收和交接 , 以防在 延误期出现财产损失、责任界定纠纷。
三、针对农场实际 , 正确把握合同约定
农场是一个小社会 , 历史造成的复杂关系 , 要求农场 的管理者 , 在签订合同时 , 除了考虑合同条 款本身 的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可操作性外 , 还要结 合农场实际 ,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 这 样在工作中 才不致于被动。
( 一 ) 区分承包与租赁 , 防范劳动关系风险。系 农 场职工经营土地 ( 作物 ) 的 , 签订承包合同。对非 职工身份的家属、子女和外来农民经营土地 ( 作物 ) 时 , 一律签订租赁合同 , 视同把农场的生产资料租 赁给其自主经营 , 按合同场既不需承担经济风险 , 也 不需承担劳动关系的义务。
( 二 ) 确保生产进行 , 约定经营范围。例如在国营 茶场 , 职工采摘的鲜叶 , 必须经茶厂加工后才可 进 入市场。因此 , 我们在茶厂租赁转让中 , 考虑了 适 当的优惠 , 约定必须用于茶叶加工 , 否则按违约 处 理 , 收回资产经营权 , 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 三 ) 针对农场实际 , 保证大农场有主动调控 权。 在制定家庭农场承包合同过程 , 既要保证家庭 农场承 包的长期稳定 , 又要在场可能实施结构调 整或重大经 营举措时能有一定的主动权。我们提 请职代会通过决 议 , 场在施行重大经营决策调整 时 , 通过职代会可 变更或解除合同 , 并将其写进承包 ( 租赁 ) 合同 的特别约定条款。使这一矛盾得到解决。
四、全面提高对经济合同法 律地位的认识
现在 , 经济合同可以说是农 场管理、职工生产经营活 动中一 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使各 级管理干部和 广大职工合理运 用和自觉遵守经济合同的有关 规 则 , 农场就必须在提高广大职 工对经济合同基本知识 的掌握 上 , 增强对经济合同法律地位的认识上下功 夫。
一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进行包括经济合同法规在内的 法 律法规培训和教育。二是要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 职 工既注意运 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又自觉地履 行应尽的义务 , 使场 各项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是场部管理层要注重从观 念到职能的转变 , 领导更 要增强以法办事的认识 , 增强合同意 识 , 置身于法 律规范以内 , 不能以行政手段代替经济合同关 系 , 不以行政措施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农场经济管理只有从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转向经济合同管 理的轨道 , 才能有效的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 序 , 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要求。
( 作者系安徽省祠山岗茶场场长 )